裁判文书详情

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被告人王*、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审被告人韩**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里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及其辩护人于小*、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

2008年年初至2012年7月,被告人王*、马某某在担任北京诗**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为提升销售业绩,允许下属蒋某某(另案处理)在其负责管理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保定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吉林省长春市地区的诗兰百丽美容连锁店内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前来消费的顾客推销办理返本付息储蓄卡。蒋某某通过例会形式向其下属张*某、郭某某、张*、郎某某、刘*某、刘**、刘*乙、代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传达办理返本付息储蓄卡的指示和要求,上述人员再将办卡内容传达给各自管理的河北省石家庄、保定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吉林省长春市地区的诗兰百丽美容连锁店职员,连锁店职员再向前来消费的顾客被害人推销“特批现金返还卡”、“吉利卡”、“佛缘返金卡”等多种储蓄卡,承诺顾客缴纳一定数量现金后,即可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多种免费美容服务,储蓄卡到期后还可获得全部本金及超过10%的高额利息。顾客办理储蓄卡后,美容连锁店职员将收取的钱款汇入北京诗**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胡某某帐户,胡某某在扣除诗兰百丽**限公司正常运营经费后,将剩余钱款全部汇入王*帐户。经审计:

1、截止到2012年7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地区诗兰百丽美容连锁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72929447.54元,已返还金额11133851.67元,损失金额49946271.36元。

2、截止到2012年8月,河北省石家庄地区诗兰百丽美容连锁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04424117.00元,已返还金额29783137.00元,损失金额174640980.00元。

3、截止到2012年8月,河北省保定地区诗兰百丽美容连锁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5674860.00元,已返还金额3152781.00元,损失金额12522079.00元。

4、截止到2012年8月,吉林省长春地区诗**美容连锁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3358082.00元;已返还金额1266883.00元,损失金额12091199.00元。

5、2006年5月至2012年7月1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地区诗兰百丽美容连锁店通过POS机、银行汇款共向北京诗**有限公司转款38152395.72元。

6、2006年6月16日至2012年7月28日,河北省石家庄地区诗兰百丽美容连锁店共向北京诗**有限公司汇款79370979.98元。

7、2010年1月3日至2012年7月31日,胡某某通过银行转账至王**户98000789.00元。

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事实

2012年7月下旬,时任北京诗**有限公司财务部长的被告人韩**电话通知该公司出纳员胡某某(另案处理)最近几天哈尔滨的便衣要到公司查账,将电脑里的电子账目转移到硬盘上,手工记的账目也赶紧转移,后*某某向公司出纳员夏某某、会计白某某、李**(均另案处理)转达韩**指示,四人按韩**指示将各自负责的电子账目拷贝至优盘后删除,胡某某将自己负责记录的现金日记账、夏某某将自己负责记录的银行存款账、白某某、李**将由二人负责管理的报销款票据、销售凭证等整理后统一交由夏某某转移。夏某某将四人整理的会计账目、会计凭证从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技术开发区金**小镇转移至北京市**技术开发区天华园三里“一栋洋房”。2012年7月31日,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北京诗**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询问胡某某、夏某某账目去向,二人均对转移账目一事予以隐瞒。同年8月1日,韩**与同事方**、胡**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从天华园三里“一栋洋房”处取出并由韩**保管。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2年10月23日在陕西省西安市将被告人王*抓获;被告人马某某、韩*甲于2013年3月2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予以证明: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2012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便衣侦查大队在未央区抓获,并被羁押于西安市公安局未央看守所。2013年3月29日,马某某、韩*甲主动到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五大队投案。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2003年诗兰百丽**限公司成立,我任公司出纳工作,公司有大笔资金进账是2010年至2011年期间,蒋*某负责管理部门收入增长幅度比较大。从开始给我的卡里汇入大额资金之后,刚开始的时候是五六百万,后来七八百万,到后来能达到九百多万。这么大的资金,以前没有出现过,突然出现这么多钱,我也不知道,反正挺奇怪,以前不怎么挣钱,突然出现这么多资金,以为她们各店的销售额上来了。这个公司在出现大额资金之前业绩平平,每月给王**几十万都算多的,有时到年底发完工资几乎都没钱给他汇,从蒋*某部加进来后,业绩就不断上升,钱数就越来越多。蒋*某那个部门是今年3月份开始独立的。但自从她当上部长之后,负责管理河北地区和哈尔滨地区、长春地区之后,就出现大额资金的情况了。全国的连锁店的现金流都汇入我的账户里,我将一部分汇入夏某某的账户里,用于支付各地区连锁店费用,包括人员开支,店面租金,日杂费用,另一方面将另一部分资金汇入王*的账户里,还有一方面我负责全国连锁店的对公账户管理。王*不在公司任职,他是我们公司真正的老板,所以我将钱汇入王*的帐户。转移账目的事是韩**告诉我做的,她打电话通知我,说过几天有人要来查账,让我们把各自管理的账目收拾收拾拉走,并且让去买几个优盘,把各自电脑中的电子账目拷贝,然后删除,然后和夏某某将手工账目、现金日记账目,还有白某某和李*某所管理的票据,包括各店报上来的请款票据,报销款票据,要货计划书等等。都转移到了一栋洋房。

3、证人韩**的证言:北京诗**有限公司在全国一共有四五十家店,王*始终都是董事长。诗兰百丽**限公司在全国各地的营业店是以我的身份注册的,我是所有营业店的法人代表,我大约在2006年年末开始担任诗兰百丽**限公司在全国所有营业店的法人代表的。

4、证人夏某某的证言:我是2004年到诗**公司上班的,2010年在财务部工作。我在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出纳,包括发放各店员工工资和提成,负责各店里的支出费用,包括水电,房屋租金、装修费用等。我们公司法人是王某某,实际老总是王*。我的直接上级是韩*甲,总部实际上有7个人。我平时的业务是每个店有请款报告,用传真传过来以后,李某某接收到后她就会找韩*甲签字,我看到签字的情况报告后我就会向胡某某要钱,胡某某把钱转到我的账上后我再把钱汇到请款的部门去,就是这个经过。胡某某帐户上的钱是各店的每月营业收入汇过去的钱,具体每月汇多少我不清楚。从我的账户上,每月蒋*某部的应该在每月350万元左右,其他店有六个部每月也得在350万左右,这是支出,但总体运营情况就是蒋*某部赚钱,其他六个部都赔钱。蒋*某现在是经理,和马某某平级,主要负责石家庄和哈尔滨、长春各店的业务。他负责的各店也是有任务的,总公司这一块是给他负责的各店有任务指标的,所以她每个月把钱打到胡某某帐户上,指标外的钱流向哪里我就不知道了,因为她在石家庄也设有财务部。我们公司的指标应该是马某某负责指定的,具体谁定的我也说不准。定的指标是每月的营业收入,我们公司在内蒙,江苏,辽宁,其余是蒋*某部,包括哈尔滨、吉林长春,河北石家庄的部长我不知道,换的很频繁。三本现金日记账是我记的,有一本从4月1日开始登记的账目全是针对蒋*某部单独列现金支出,因为韩*甲告诉我把蒋*某部的账目单独做,所我我从4月份开始单独另外做账,以前是和其他店一起做账。我支付蒋*某取款的钱转到蒋*某的个人帐户中,是农业银行的,账号多少我记不住了。

我转移账目的事是胡某某告诉我做的,当时我和胡某某、白某某、李**都在办公室,胡某某就接了一个电话,对我们说是韩某甲给他打的电话,说过几天有人要来查账,让我们把各自管理的账目收拾收拾拉走,并且让我去买几个优盘,把各自电脑中的电子账目拷贝,然后删除,我就买了四个优盘,一人一个,就自己收拾自己的账目。我和胡某某共用一部电脑,我当时拷贝和删除了我所管理的工资电子表格,胡某某的电子账目是她自己拷贝的,我没有拷贝她的东西。当天的手工账目是我转移的,我转移了胡某某的现金日记账目,我所管理的现金日记账,还有白某某和李**所管理的票据,包括各店报上来的请款票据,报销款票据,要货计划书等等。

5、证人孙**的证言:我住在北京**开发区天华园一栋洋房。我是王*女儿的家庭教师。这个别墅只有夏某某往里放过东西,夏某某也有钥匙。最后一次往这里放东西是2012年7月份,夏某某拉来四箱东西,我在那住的时候,一楼北侧的房间里的东西是夏某某放的,当时夏某某哥放东西的时候告诉我,这里面放的东西很重要,不能看、不能动。2012年8月1日晚7时许,我住的房子来了三个女同志,其中一个说我叫胡某某,以前我听韩某某说过胡**跟她一起工作过,而且关系很好,他们进门以后跟我说是公司的,是王*让他们过来取东西的,问我是否有一楼北侧房间的钥匙,要开房门拿材料,我说没有钥匙,当时我上楼给韩某某挂电话,问胡某某来的原因,电话通了但是没有人接,当时胡某某很着急,要求破门,我们要求联系夏某某,胡**说夏某某出差了,我们跟谁都联系不上,最后我联系到了孩子的二姑父,这时胡某某三人就开始砸门,我将胡某某破门拿材料的事告诉了孩子的二姑父,孩子二姑父说如果是公司的人就让他们拿走就行。之后胡某某就将房门拿菜刀砍开了,在房间内三个人找了大约半个小时的时间,说是找重要的文件,半个小时后他们三个人拿了一个装衣服的兜子,将所有要的文件材料都装在兜子里拿走了。走之前给了我200元钱,说是让我把房间门锁换上,还说别人来问不要给开门,说不知道有人来拿过东西,而后三个人就走了,至今房门我一直没有换锁。

6、证人白某某的证言:我是北京诗**有限公司的财务内勤,工作内容是把全国部分城市的连锁店用手机短信形式发给我的销售收入数额制成日报表或月报表。我每天晚上8点钟左右接受连锁店手机短信。有138XXXXXXXX和183XXXXXXXX这两个号码,其中183XXXXXXXX是蒋某某直接发这个号,138XXXXXXXX是负责接受全国部分连锁店收入全额信息的。这种信息我每天能够接收十几条,信息内容包括日期、店名、销售收入、返款记录所销售的诗兰百丽美容产品。我根据以上信息制作日报表和月报表。日报表包括日期、日销售额、累计销售额、返款数、店名,其中返款数的金额有一部分还要打入胡某某帐户内。月报表包括全国总收入和总的店面费用。我所制作的两项表格都交给王*。公司规定只保留当月费用账,下月销毁上个月的,都是全国各地用特快专递邮寄来的票据。谁负责谁销毁,快递表皮袋卖废品,里面票据有的粉碎有的烧掉。负责接收短信和制作表格的就我一个人,平时这两部手机都是我管理,负责财务工作的还有胡某某、李**、夏某某。王*平时不来上班,我制作的报表由夏某某负责送给王*,一个月送一次报表。韩*甲告诉我蒋某某的业绩专门登记做表,然后把业绩情况发给马某某和韩*甲就行了,其他人不用发。蒋某某每日的业绩不好说,有时每天100多万,多的达到200多万,有时每天也很少,但每月能达到800多万。其他地区的店每日的业绩是平均是10万元。2012年7月份的一天副总韩*甲打电话给胡某某,说哈尔滨那边出事了,可能过几天有人来向你们问事情,就说蒋某某那边是加盟的,是胡某某转告我和李**、夏某某三个人的。当天,韩*甲又给胡某某挂电话说让夏某某把我电脑里的文件名为财务和财务机密的两个文件用移动硬盘拷走,还让把各种帐拿走,最后我把帐交给夏某某,他把帐拿到何处我就不清楚了,夏某某把不重要的卖给收废品的了。我电脑里的文件是2008年至今每个月的业绩报表和全国各店费用登记表及各种授权书。

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我在2011年9月份到诗兰百**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各店工资,做各店负责人提成和总部人员工资,整理各店报销票据,总部报税。各店员工工资是由该店区域部长上报总部,我负责对比以前工资,如果有涨工资的我就上报经理,由经理和他们协调。各店负责人的提成是按照季度和年度提成的,季度和年度都是他们总业绩的1.5%,总部人员工资都是规定的数额,我做这个工作后,总部人员工资一直没有变化。总部给部长、经理、店长的提成是季度1.5%和年度1.5%,总的算是3%的提成,提成都是总部给做,但是部长做各店助理的提成,各店员工的提成由店长或者经理给做,具体由谁做我就不知道了。转移账目的事与白某某证实相一致。

8、证人孟**的证言:我在诗兰百**限公司担任统计员,职责是每月月末统计每月全国各店邮回总公司的统计表和销售凭证是否相符,然后到下月初开始到全国各店巡店,查他们的库房里的货品,看和报给我们卖的货以及库存是否相符。我们有三个统计员,我、郭某某、严某某。我们都归财务部韩*甲管理。各店邮回我们公司的统计表和销售凭证的收件人不一定,有时写郭某某,有时写我,还有写白某某的,公司都知道邮件是什么东西,有邮件就是给我们统计的。销售凭证是记载着产品名称,数量和金额,上面基本上都没写顾客的名字。我没有看到过直接给顾客开具的上面明确记载积分或者返还现金字样的销售凭证,全国各店的销售凭证邮回公司后我们在统计时是一起统计的。蒋某某所管理的部门邮寄回总公司的销售凭证我们统计过,在她管理的店邮回总公司的销售凭证我没有看到过有赠积分和返还现金的字样。我们统计完之后的统计表和销售凭证后,能够吻合就行,不用上报,如果不吻合就跟他们各店的店长或者前台核对,有错误改过来就行。

9、证人刘**的证言:我是保定市诗兰百丽皮肤护理部东风店经理,主要负责这个店的管理工作。诗兰百**司的总部在北京,石家庄有诗兰百**司的分公司,保定市的诗兰百丽皮肤护理部隶属于石家庄店,我开会都是去石家庄的分店,石家庄店的总负责人是蒋某某。按照蒋某某给我们店领导以上的员工开会时教的,进行宣传我们公司实力非常雄厚,绝对保证投资没有风险,而且在我们美容院投资要比银行利息高出很多倍,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期间还可以免费做护理。根据投资的卡的种类不同参加的公司返款政策也有差异。卡分为龙卡,分红卡,回馈卡,生肖卡,储蓄卡,店庆卡,尊荣卡,内购卡,这些卡虽然名称不同但是内容大体都是公司让我们说服顾客掏钱给公司,公司再按照顾客投入的数额和参加的卡的政策给予一定比例的返款,时间从一个月到一年,总的返款比例从年利率20%-30%。龙卡年利率是20%,半年返款一次,返给顾客连本带息金额;分红卡年利率是10%-30%,有几个月返一次的,有半年、一年返一次的,随意性比较强,基本上是多长时间返款一次,就返连本带息多长时间的钱;回馈卡也是年利率20%,半年返款一次,返回给顾客连本带息一般金额,储蓄卡、店庆卡、尊荣卡、内购卡自由性比较强,只要顾客肯购卡而且数额大,就可以按照顾客的要求提高年利率,这是为了吸引顾客的资金,完成公司定的任务,蒋某某给我们店领导开会给我们自由的权利,但是一般年利率不超过30%,除非特殊情况,部长以上的领导特批的。诗兰百**司让我们给顾客推销的这些卡大多数没有实物,个别的有,也是公司制作的塑料卡片,少数是以公司的名义跟顾客签订协议,多数是在销售凭证上注明返款情况,顾客自己的返款账号留给财务,财务再造表,由于顾客太多,财务需要根据造表每月月底返款。我们公司吸收公众的投资后进行返利是否经过国家银监部门批准我不知道,老板让卖卡收钱,返利,我们就照办。公司底层由业务人员和一般服务人员、财务组成,业务人员主要是美容师,他们的主要业务是给顾客推销各种卡来收取顾客投资,公司按照收取数额的4%-10%给美容师提点,每月完成吸收资金8000元以上的提4%,10000元以上的是5%,20000元以上的提10%,每月工资500元,每月15号发工资时发上个月吸收金额的提成,诗兰百丽北**司直接将工资和提成打到每个员工工资卡里,一般服务人员由足疗师美发师组成,他们主要是做服务,他们没有提点,只有保底工资500元加绩效工资。

10、证人孟**的证言:孟**系保定市**店店长,其证实内容同刘**基本一致。

1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2009年4月至2012年2月,我在保定市诗兰百丽美容院东风店担任美容助理、店长期间按照蒋某某等上级领导的指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顾客宣传推广办理返本付息储蓄卡。

12、证人刘**的证言:2009年开始,在我任职的保定市诗兰百丽美容院华联店、东风店,蒋某某在店内推出具有高额利息的美容卡,并向顾客宣传推广。此后,蒋某某多次在石家庄召开的会议中向参加会议的经理、店长宣讲如何鼓励顾客办卡,并向各经理下达非法吸收存款的任务。刘**还证实刘**每次去参加蒋某某组织在石家庄召开的会议后,都回来在美容院内传达会议精神,传达蒋某某新的办卡的政策。

1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08年至今在长春市南关区诗兰百丽美容院担任店长。我再担任新天地店长时曾以诗兰百**司名义实施给客户消费返利的活动,推出过百丽卡,吉利卡,特权卡等活动。我们是每月底到哈尔滨,代某某部长在哈尔滨市大安店、麦凯乐店,万象城店等地给我们这些她主管的店长,助理开会,她告诉我们公司推出百丽卡,吉利卡,特权卡等活动,先推出的是吉利卡,其实吉利卡和特权卡的内容实际都是一样的,实际都是让客户存到我们美容院一些钱,我们美容院一定期限后可以给客户高额利息,百丽卡是客户存到我们美容院一些钱,我们回馈给客户一些积分,这些积分客户可以用来消费,我所说的高额利息没有固定标准,一般是按照一年之内返20%的利息比例,存得多就返的多。代某某开会时就给我打比方说客户要是存1万元的话可以返1.2万元,要是老客户存的钱越多就可以再多返点。客户存款还赠送一些长期美容项目,这些活动我都是听代某某上课时说的。我按照代某某开会时说的内容向我的员工传达,我就把开会内容说了,而且还说店里有任务,大家要多介绍客户,告诉客户存钱到我们美容院,利息要比银行合适,这也是代某某开会时说的,我开会时传达给员工了。我传达的都是代某某开会传达的内容。客户存款到返款日期后,我们美容院都给客户返款了。我再担任新天地店长时共计吸收130余人参加办卡返利活动,共计吸收金额700多万元人民币,我可以根据店里的记录制成表格提供给公安机关。我们向顾客介绍活动时,说现在推出回馈老客户活动,存款赠美容项目,利息也比银行高。我们店里的美容师,美体师先向客户介绍,客户不认可的再由我和助理出面做工作。店里收到的钱一直以来都汇到总部胡某某的账户内。我们的打款凭证都邮到石家庄总部了,我们店长及员工都是按照我们店每月的销售额的3%提成,但总部都是压我们一段时间。开展这些返利活动总部给我们下任务,以前是每一月10万元的任务,开展吉利卡等返利活动每月是50万元的任务。

14、证人代某某的证言:自担任诗兰百丽美容院哈尔滨地区及长春地区部长以来,负责两地共计7家美容院的运营及管理工作。在其担任部长期间,长春及哈尔滨地区的诗兰百丽美容院内均存在着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顾客推广宣传办理高息储蓄卡的情况,两地办卡的形式及内容均是在上级领导蒋某某的授意下施行的。

15、证人宋某某、庞某某、周某某、葛某某的证言:上述证人证实自2011年11月以来,在王某某担任店长的长春诗兰百丽美容院新天地店,店内存在着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顾客推广宣传办理高息储蓄卡的情况,办案的要求和内容是店长王某某向他们传达的,王某某称是按照代某某的要求向顾客做的介绍。

16、证人孙**的证言:2012年3月份开始在长春市**卖场店担任店长,按照上级主管代某某的授意,在店内向顾客推广宣传办理高息储值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吸收人民币100余万元。

17、证人蒋某某的证言:我主要负责河北省的石家庄市、保定市、哈尔滨市和吉林省长春市的诗兰百丽美容顾问有限公司。我负责石家庄6家,哈尔滨4家,长春3家,保定2家,一共15家店。长春市归代某某管,车百店和欧亚店直接归代某某管,没有经理,店长是王**。我是从2012年3月份接收长春店的,长春店是否卖大卡我不清楚,长春店每月给胡某某汇款多少我不知道,长春店的三个地址分别是长春**大马路与西五马路交汇处万*现代城101门市诗兰百丽美容院,东风大街欧亚车百B座家电连锁6楼诗兰百丽女子俱乐部,朝阳区开运街欧亚卖场14号门**女子俱乐部。长春市的三个店归代某某管理,新天地店的经理是王某某,车百店和欧亚店直接归代某某管,没有经理,店长是王某某。2008年我刚在保定市华联店当店长时保定只有一家店,2010年下半年,我就开始不断开设新店,扩大规模,保定陆续成立了保百店、财满店、东风店、茂业店等几家店,我被抓时保定只有财满店和东风店在经营。保定诗兰百丽的经营范围是美容服务,是我先选好经营地址后,在上报领导马某某或者韩**,总公司同意后就会安排韩*乙到保定洽谈房屋租赁协议并办理工商手续。韩*乙有时不亲自来办理工商手续,而是委托店长办理,他就写委托书并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大部分是韩*乙亲自签订,有时候他来不了,我们就将出租人签好字的合同寄回公司签,签好后再邮寄回来。北**司全称是北京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韩*乙,但实际公司的拥有者掌权人是王*,公司下设一个主管全面业务的总经理叫马某某,财务和人事主管是韩*某,下一级就是我们这些区域经理,再下一级是部长级,可以跨省管理店面。诗兰百丽美容院的经营范围不包括让顾客投资给予高额返利,我们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过让顾客投资给予高额返利的情况,我们管这种经营叫卖大卡。公司给我们规定了业绩,这些业务提成是按照考核点数算的,只要完成任务我就可以拿到总业绩3%,这个业绩包括做美容的收入和顾客集资款,公司规定的保定的几个店的每月的上交业绩是保百店30万元每月,财满店是50万元每月,华联店是10万元每月,东风店是30万元每月,这些店的基本业绩都是总公司规定的,总公司根据各店的房租,工资等因素综合考核算出来的,具体是马某某算出来的,我们要想拿到提成必须完成这些基本业绩,至于美容院有没有向相关部门申报或者申请过这个经营内容我不清楚。我在2010年的时候我当上了区域经理,负责石家庄和哈尔滨,我和很多其他美容院的同行都在学习,发现很多美容院以向顾客集资返利的方式吸收资金,迅速提升业绩,因为我们全国各地的区域经理每个月25号去北**公司开会,公司要求各地经理要有新的工作思路,2010年年底,我就在会上提出以吸收顾客资金给予返利以提升经营业绩的经营方法,最后马某某确定了这种方法,8个区域经理也陆续开展集资业务,总公司在确定了集资项目和利率,期限后,各地就根据实际营销情况自己确定集资项目名称,即各种卡的名称,自己开展营销活动。2010年年底的一次例会,我去北**公司开会时会上大家都提议,我提的是其他美容院有发行返息卡吸引客户投资增加销售额的情况,就提出说我们也这样试试。之后在会上就确定了通过发卡让客户投资增加销售额的营销模式,包括有效期限,一年至三年不等,返息的比例,根据数额和期限确定返息比例,不能超过15%,具体利息各个区自己掌握。我们都是让顾客到店里做美容时店长、店长助理、美容师就直接口头向他们宣传投资高额返利的事,发展新客户时店里的员工在店外发一些美容体验卡,时间久了再向顾客宣传投资高额返利的事。宣传的对象就是到店里做美容的顾客,没有限制。我从2010年年底开始让顾客投资给予高额利息,开完这次例会我就在石家庄、哈尔滨、保定推行这种经营模式。我是按照我们总公司制定的不同项目来制定返利标准,这个标准是在总公司开会时制定的,这些项目是马某某每个月召集我们区域经理开例会时在会上制定的,会后就去执行。之后我再召集各地的部长、经理向他们培训传达,部长再召集下面的店长和店长助理们聚集在一起进行培训传达,之后各地的经理、分店店长和店长助理们再向各分店的员工进行培训和传达,最后由他们具体实施操作。诗兰百丽店我认为能够按时返利,具体返利和返还本金方式就是各店在完成基本业绩后多收取的资金就由各店用来偿还本月到期的利息和本金,各店店长还会将返款计划报到我这里,我再报到总公司,如果各店没有足够资金偿还本月到期的本息,各店上报到我这里后我再报给总公司,总公司根据上报资金数额直接给顾客银行卡返还到期本息。客户投资的钱都打到胡某某的账户上,我任职期间钱也都是全国各地的分店打款至胡某某的个人农行账户上,但是钱到了胡某某的账户后再如何使用我就不清楚了。顾客交钱投资都是将钱交到各店的前台收银那,前台再将钱打到北**公司胡某某的个人农行卡账户上,不经过我。返款的钱是每个月收顾客的投资款合计,减去当月规定应上交的业绩后剩余的钱,这笔钱由各店店长直接返给顾客。每个店每月都有自己的营业额,除了上交当月的规定业绩外,各店店长还要核算每个月应返顾客的利息,用作给顾客返利的钱,这是店长的一个基本职责,每一个店长都这样。全国各地每个店铺成立和关闭都得请示马某某,他是主管业务的总经理,他能决定。关闭旧店设立新店那是因为店铺的容量达不到要求或者是租约到期或者是装修过于陈旧的原因,没有因为想逃避顾客返款关闭旧店的。关闭之前也是先设立新店把顾客分流后再关闭的。保定市有5家诗兰百丽美容院,最早是华联店,后来有保百店,之后保百店因租约到期关闭后变成了财满店,还有东风店,茂业店是新开的店,除了茂业店之外其他的都有工商手续。

2010年夏天,派我到哈尔滨市做经理,负责公司在哈尔滨的业务,当时哈尔滨就一家店,就是现在的大安店。也就是半个月左右我又回到石家庄当经理,负责石家庄市和哈尔滨市两个地区的业务;2012年3月份,提升为总经理级别,负责石家庄市、哈尔滨市、长春市、保定市所有营业点的业务,目前石家庄有6家店、长春市有3家店,哈尔滨有4家店,保定市有2家店,一共15家店。北京诗**有限公司的机构设置是老总叫王*,男的,只在今年3月份公司给我提职时王*找到我谈的话,全名叫什么我不知道。马某某总经理管各大区的部长,韩**管人事,胡某某负责财务,白某某每天统计全国各店的销售业务,李**负责财务报销方面的事情。夏某某负责所有员工的工资。我和北**公司之间主要是每天各个店的销售业绩通过手机短信发给我,我再转发给白某某,每月通过特快专递寄给白某某或者李**各种纸质的文件、报表、数据等东西,我主要就是和他们三个联系。我发信息的号码是139XXXXXXXX,白某某以前接信息的号码是138XXXXXXXX,2012年3月份以后给我换了一个新号码。3月份我提职以后我的业绩单独核算,所以就单独给我设立了一个号码。2012年3月份以前我都是请示马某某,今年3月份我的职务提升了,应该是老总级别的了,公司让我直接归王*领导,其他的事我自己做主就行,但我有时遇到一些问题时主要咨询马某某和韩**。北京诗**限公司在工商登记的营销范围是生活美容。2010年年末之前,我负责一共是3家店,每个月的合计销售额在35万左右,公司就是正常给客户做美容,我感觉业绩还行,之后各家店的业绩都开始增长。2012年7月,我已经负责15家店了,每家店都会有50万元的月收入,一共能有800万元左右的总收入。这段期间销售业绩迅速增长的原因是开的店多了,及卖大卡。比如说我们卖佛缘卡,50万元一张,我们可以给顾客提供3年免费的店内全套美容服务,每年返还50%,就是25万元,三年就可以返75万元。就是高额返钱扩大客户群,老顾客介绍新顾客也给一些好处,具体给多少是各个店自己掌握,我和北**公司不做具体要求。这种高额返息卡有佛缘返金卡、双赢卡、回馈卡,大约能有五、六种。北**公司每月召集各个区域经理开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就是各个区域经理汇报一下一个月的工作成绩,下步工作打算,研究一些营销方案。总公司只有马某某召集并参加会议,剩下的就是各个区域的经理,包括鞍山的刘*,江苏的王*,内蒙的宣某某,还有一些其他地区的,一共能有7、8个人,大约在2010年年末的例会上大家提出其他美容院有发行返息卡吸引客户的增加销售额的项目,就提出我们也试试。在会上确定了通过发卡增加销售额的营销模式,包括有效期限,有一年期限,两年期限,三年期限等等,返息的比例根据数额和期限确定,不能低于10%,具体利息各个区自己掌握。在北京的例会上没有提出给顾客如何返款,之后我召集每个城市的部长,包括哈尔滨的代某某,石家庄的郭**,保定的张*,跟他们讲公司推出的活动,包括在什么节日推出,有什么赠品,返点比例根据总公司的要求自己灵活掌握,然后就开始运作。卖大卡的过程中没有营销方案,就是我从北京开会回来,口头传达给各区经理,各区经理再回头传达给各个店长。卖大卡的销售金额大约占到销售业绩的一半多以上,哈尔滨每家店每个月要完成50万元,四个店就是200万元,都能完成,六个月就是1200万元。北**公司对各个营业店的要求是每家店每天的现金不能超过100元,如果超过100元必须汇到北**公司胡某某账户上,还有就是每家店要由总公司派人统一装修,再有就是店长以上级别员工离职半年内不能到其他美容机构从业。我要求把钱汇到胡某某的账户中,一直这么做,这些年来就都是这样。我只知道我所管理的15家店的法人代表是是韩**,他是王*的亲属,每年工商登记用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其他店的我不知道。我管理的店中没有会计,钱都是各个营业店每天汇到总公司胡某某账户上。我所管理的哈尔滨四家店、石家庄三家店都卖大卡,长春没有,保定2家都卖。不卖大卡的基本都是新开的店,没有客源的。我不知道公司王*的全名,我只和他见过一面,今年3月份我提职后,王*来石家庄亲自和我谈话。就是说因为我业绩特别好才提升的我,工作中要注意员工的提拔任用,主要就是将管理的多一点,再有就是注意业绩的稳定,还有就是暗示我一些话,我的理解就是不要崩盘,业绩要有持续性。他没有明说,就是说现在业绩挺好,但不能给的返点太高,要处理好,这么高的返点就属于集资了。平时我不过问返款的事,都是各营业店每月用自己的营业额去负担返款。我没有想过营业额少于应该返款的事,我在石家庄没有办公点,我就是各店走,主要靠电话联系。石家庄没有储存票据或者电子账目,纸质账目、票据全都报给北**公司,没有电子账目。各层员工提自己的业绩的3%,我就是从我所管辖的15家店的销售额中提取3%。我从2010年年末开始卖大卡一共提成150万元左右,美容公司卖大卡就是为了完成公司的业绩,完成业绩就能多挣钱,这个过程存在漏洞,营业额和反款额都是各营业店直接报给北**公司,没有人核对它的真实性,就是各营业点是否实事求是上报销售额,是否实事求是的将返款返回顾客手中无人核对。

18、被告人韩**的供述:我从1998年10月进入柔**司工作就开始进入美容行业,至今已经15年了。1998年10月,我到柔**司打工就认识王*了,当时我是美容师,王*是我的领导。2002年3月,王*从柔**司辞职出来单干,成立樱**公司,后来又成立诗**公司,我一直跟着王*干。2002年3月我是地区经理,负责江苏地区的业务,当时我自己带人一个店一个店开的,一共能有十家店,店面都在江苏省内,有连云港、南通、张家港、无锡、苏州、江阴、宜兴;到2002年年底,王*就让我回北**公司工作,没有什么具体业务分工,主要就是做一些公司事务性的东西,王*把我手下的马**、王*提成地区部长,我就不用去江苏了。樱肤堂的机构设置是王*是老板,我、韩*某、马某某、方某某、胡*某都是地区经理。是2002年年底或2003年年初,樱肤堂刚成立时,我们几个都入股了,我投入了10万元,还有马某某、韩*某、方某某、胡*某都入股了。2006以前都是王*召集开会,某某是马某某召集会议,参加人是各区的部长,孙*、郭某某等,2009年蒋某某提升为部长后也参加部长会议。蒋某某应该是2009年的时候升任的部长,具体日期我忘了,2012年年初她升任总经理,就和马某某平级了。部长的升迁是王*任命的。因为蒋某某的业绩高,她负责的一个店的销售业绩都赶上其他地区好几个店的业绩了,所以才提拔她,升任总经理也是王*任命的。任命她为总经理的时候没有开会,我是接到王*的电话通知才知道的,因为李某某做工资和提成,之前蒋某某作为部长是按照业绩的3%提成,升任总经理之后要按照业绩的5%去做提成,我才知道的。我记得2012年7月25日马某某召集召开了部长会议,之后没几天我接到王*的电话,他说他没在北京,并说哈尔滨的店出了点事,让我和马某某到石家庄去找蒋某某问一问到底什么事,我就和马某某联系,马某某说王*也给她打电话了,我俩约好第二天去石家庄。第二天夏某某开着蓝色的别克商务车拉着我和马某某到石家庄去见的蒋某某。到石家庄后我、马某某、夏某某、蒋某某、还有她父母、他弟弟、还有他弟弟的孩子、她老公我们一起在她家楼下一个饭店吃的饭,然后上楼到她家,我、马某某、蒋某某我们三个人单独进行了谈话。我和马某某问蒋某某哈尔滨那边到底是怎么回事,蒋某某说没多大事,就是有五个顾客要退货没给退,五个顾客联名告到公安局了,公安局就抓了几个人,跟我俩说没事,过两天人就能放回来,我俩反复问了她好几遍,他就说没事。第二次是在2012年8月初的时候,你们到北京把北京总部的胡*某夏某某都带走了,并且把胡*某、王*的卡冻结了之后,王*给我打电话让我和胡*某再去石家庄去找蒋某某,对我说公安局怎么把公司的帐给封了,并且把人也带走了,让我俩去问问蒋某某到底是怎么回事。我和胡*某开车去的石家庄,当时和蒋某某联系,她说在医院,我们就去医院找的她,到医院后我和胡**就问她到底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会把总公司的帐封了,还把人也带走了,她还是说没事,过几天人就能回来,再怎么问,他也不说,我俩就走了。我在知道哈尔滨大安店出事后,王*让我告诉江苏王*和马某某最近不要往公司汇款了,也不要刷POS机了,因为公司的帐被封了,销售款先放在她们自己那,费用也从营业款里出,留好票据等以后对账,其他的没干什么。后来是王*给我打电话说,过两天哈尔滨的警察要来总部调查,就说是蒋某某她们的店是加盟的,跟总部没关系,并让我给胡*某打电话,让他们把电脑里的账目销毁,并把手工帐目让夏某某拉走,然后,我就按王*说的给胡*某打的电话,这事是王*让我转达的,公司是王*的,跟我没关系,我只是打工的,而且我曾经提出辞职好几次,他怕我把我所带过来的人员挖走,所以一直不让我辞职,王*这个人很霸道,有时候说我们不管不顾的,我早就不愿在他这干了。一栋洋房我去过。以前王*在那住的时候我去过几次,最后一次是在2012年8月1号晚上我和胡*某、方某某去那取过帐。2012年8月1号的下午,王*让我、马某某、胡*某、方某某到亚运村附近的一个茶庄去和他见面,见面后王*说财务账让哈尔滨的警察带走了,让我们不要害怕,让我们把老公司先经营好,过一阵带我们到哈尔滨把事情说清楚就行了,和我们没关系,另外他咨询律师了,哈尔滨店里出的事情,他将来要起诉蒋某某,让我们去把蒋某某的相关账目取回来,我说我不知道票据在哪,他说在"一栋洋房"呢,我说没有钥匙,他说那有人住,到那取就行,拿到手之后先保留着,到时候告诉我们给谁。并告诉我们他先去外地了,我问他有钱吗,他说没有现金,我就到旁边的银行给他去了取了15万元给的他,之后我们就分手了。晚上,我和胡*某、方某某到一栋洋房去取帐,当时王*孩子的老师在那住,放帐那屋锁着开不开,那个老师不让取,就给王*打电话没打通,后来胡**和那个老师的丈夫把门砸开了,我们三个人进屋后,就找了一下,但没有找到蒋某某体系的账本,只找到了蒋某某体系的一些报销票据,我们就把这些票据拿走了,当时这些票据放在胡*那,在去年9月份的时候,她说要去内蒙,怕王*要的时候拿不出来,就又给的我,我一直保留着。这些票据我已经提供给公安机关了。都是关于蒋某某系的2012年1到6月份一些请款、报销的票据。正常情况下,下面各店所销售一款项目或者办一张卡,要开具销售凭证一式三联,给顾客一联,各店留存一联,返给总部一联。应该返给公司,白某某能知道。夏某某负责给各店的员工发放工资和提成,助理和员工是店长给报业绩,然后按照比例提成,店长以上按照所管辖的店的流水按照比例进行提成。助理以上是按照业绩3%进行提成,蒋某某升任总经理按照5%提成,员工按照业绩4%至10%提成,卖得越多提的越多,这是王*最早规定的,蒋某某她们怎么规定的我就不知道了。从*某某给每个人返回的提成就能计算出来她所负责的各店的流水情况,比如,每个月给代某某的提成,就能计算出来她所管理的所有店的流水情况。王*所说让我们把老公司经营好的老公司因为把蒋某某提升为总经理之后,就管蒋某某管理的叫新公司,马某某主管的其他店叫老公司。这件事没有正式通知过,也没有文件,但都知道这事。我所负责的是财务方面的业务,销售方面不是由我负责管理,下面各店面如果发生顾客投诉或者纠纷之类的事情不需要我解决。哈尔滨大安店在2011年末的时候发生过一次顾客投诉的事我知道,当时韩*乙给我挂的电话,说大安商厦的印总要和他们解除租赁合同,说给马某某打电话,马某某没有接,问我怎么办,我说我和蒋某某联系一下。然后我就跟蒋某某联系了,她说没事,她安排代某某去解决。后来马某某也知道这事,并且我也向王*汇报了,王*说不用管,这些事是她们部里的事,让她们自己解决。至于韩*乙说没说因为什么事要和诗**大安店解除租赁合同及当时是否因为顾客要求返款,并且印总把我们给顾客开的返款凭证念了一遍,他也把相关的内容说给我听了一遍,因为时间长我记不清了。长春的各店归郭**管,在2011年底的时候因为业绩不好就交给蒋某某管理了,这也是王*决定的,当时交接的时候我和马某某一起去的长春,当时是马某某安排的,我只是陪着马某某去的,主要意思就是长春的业绩不好,交给蒋某某管理,他安排一下交接就完事了。我在公司的工资原来的时候有提成,在2003年的时候回到公司后,我们就没有提成了,王*规定只给我们工资,起初的时候是两万元,后来随着业务开展,2006年之后,王*给我、马某某、胡*某、方某某我们每个人每月10万元,这里包括2万元的固定工资,其他出差、巡店等费用不给我们报销了,到2011年8、9月份,王*就给我们每人每月20万元,一直到2012年7月份。王*规定我们四个人定期要到下面的各店去慰问一下各地的部长,请她们吃吃饭,聊聊天什么的,就是为了稳定人员,怕她们跳槽,这些费用是不给报销的。蒋某某她刚当上部长的时候业绩还行,然后逐月递增,到了2011年的时候,她所管辖的各店业绩就明显增加,基本上每个店都能完成50万的业绩。她是王*提拔上来的,肯定有特长,她一直说管理的好,我们也以为是她管理的好才能有这么好的业绩。也就是说王*对于蒋某某所管理的各店出现的大额增长以及业务高是明知的。我知道王*找蒋某某谈过话,我听蒋某某说王*让她自立门户,自己找一个法人,成立一个新公司,并谈过业务,而且提及关于卡的设计,但具体怎么谈的我不知道。好像是礼品卡。王*之所以让蒋某某自立门户我认为就是蒋某某管理的流水太高了,王*也害怕蒋某某崩盘,怕她那边出事,所以才让她自立门户,和总公司脱离关系。因为我和王*这么多年,就是他亲自去经营的时候也没有这么高的流水,所以王*应该意识到蒋某某的经营模式是不正常的,加上蒋某某跟我说王*让她自立门户的事,我认为他也害怕出事,另外,王*和蒋某某单独谈过话,他可能从蒋某某的话语中感觉到什么,所以才让她自立门户的。也就是说王*应该明知蒋某某的销售模式,但能给他带来这么高的效益,他就放任了这种销售方式,并且想让蒋某某自立门户,他好抽身,我所知道的江苏的各店她们在2010年到2012年也就是每月10万到20万不等。蒋某某她们各店都能完成50万元的业绩是否正常我说不好,蒋某某总说管理出效益,我们认为真是这么回事,谁想到不是。我提到的卖大卡是在公司有时候各部长回来开会,我听她们部长们谈论什么卖大卡,她们说的意思就是卖组合卡,什么全身一系列都卖,增加卖卡钱的额度,叫卖大卡,并且王*也提及过卖大卡的模式。王*没有提及过卖大卡返还现金的事,他说卖大卡才能产生高销售。应该是2006年之后,王*每月给我们每人10万元,到2011年8、9月份给我们每人20万元。这里面的钱都包括固定工资2万元,其中包括各店巡店的费用,还有就是他学佛之后多给我们的让我们去布施。从2010年末蒋某某开始实施非法吸收存款行为,那么从2010年末至今我一共得了大约有280万元左右,包括我们工资和奖金和巡店费用。你们提到的在2012年7月份王*给我转了一笔65万元,我的印象里没有收到过这笔钱,而且我也没查过里面到底有没有钱,如果有这笔钱我一定如数退回。王*在8月1号给我转了一笔80万元钱,这笔钱是他给我开的7月份的工资,我把60万分别转给了马某某、胡*某、方某某各20万,当天王*说要去外地没有钱,我还从我卡上取了15万元给了他。如果是赃款我一定退还,但这里有我的工资,其他的我一定尽力退还。王*所经营的诗**公司,完全是一种家族式企业,他是实际老板,财务人员胡*某是韩春*嫂子,夏某某是胡*某的表弟,财务报表和账目做完后都要交给韩*某的父亲过目审计,其他人谁都插不进去,所以我们就是一个打工的,没有必要和他趟这趟浑水,所以我一定如实说。我转移的账目中不包含哈市各店给顾客办理各种卡的销售凭证,胡*某负责管理账目,夏某某管理出账,白某某管理每天的业报和一些报销请款,李某某制作附表和工资。白某某所负责的每天业报包含每个店当天的流水和累计流水。我们公司有三个统计,分别叫郭某某、严某某,孟*,他们三人负责统计各个店的销售情况,然后制成表格报给白某某,白某某在和手机核对相关信息。他们三个人就是统计各店报的统计表和销售凭证的卖钱额是否一致,底下各店我们总公司每个月邮寄的是每天和累计的统计表和销售凭证,还有每个员工的销售业绩流水表,poss机的小票。销售凭证上记载的是销售的金额和产品的名称,没有每个顾客办卡情况和具体内容,只要顾客花的钱和出的货能对应上就行,具体他们卖给谁了,怎么卖的不用写在上面,公司就一直这么办理的。白某某和李某某每天的统计结果不报给我,只要他们统计的数字和胡*某的账目吻合了就行。关于王*让蒋某某自立门户成立新公司的事我知道一些,当时蒋某某部门的业绩非常高,他自己的一个部门的业绩都相当于我们全国各店的业绩了,王*就找蒋某某单独谈过话,具体谈得什么内容我不知道,但我听蒋某某说大致的意思就是王*让他自找一个法人注册,单独设立财务,换一个名称,具体她做没做我不知道,因为王*提升她为总经理后她和马某某就平级了,我是管财务的,她级别比我大,她不说我也不能多问。

19、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我是北京诗**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老板是王*,负责公司的全面业务;我处理公司的日常事务,包括业务经营,报销公关费用;韩**是财务部长,负责公司所有与财务有关的工作;方某某是项目部部长兼大库负责人,主要负责服务项目推广,产品生产、研发、配送;胡某某是业务部长,但胡某某不怎么来公司上班,主要和王*新开发了一个五指堂减肥项目;胡某某是公司会计,主要负责收取、管理各店营业款;夏某某是出纳,主要负责公司各项费用支出,包括支付员工工资,各营业点的水电煤气电话等费用;白某某和李某某也是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做些事务性的工作。北**司总部就是这几个人。我担任总经理后北京诗**有限公司的经营模式是我们一开始就是顾客买产品后赠送一些服务项目,在节日期间对客户进行一些产品回馈。我从2006年12月份担任北京诗**有限公司总经理至今,每月召集各区域部长会议,部长会议是比较正规的会议,每月月末我召集各大区部长开会,通报业绩,部署工作。在部长会议上部署一些营销措施或产品。我们所说的大卡,主要就是指通卡,大卡不是具体的卡的名称,而是说店里卖的美容卡的销售额比较高,公司推出的美容卡最高售价就是两万元。还比如到三八、国庆等大节期间,我就会给各个店批一些营销费用,一般是大店给1000元,小店给500元,店里会买一些丝巾、眉笔、睡衣等礼品送给顾客。我在会上也说过老带新,这是为了扩大客户群,我只要求对老顾客赠给一些美容项目,从没有说过现金或积分奖励的事。这几年蒋某某的业绩一直在上升。王*与蒋某某面谈话后于2011年底提她为总经理,王*还让蒋某某自己成立分公司。

20、被告人王*的供述:不知道未允许蒋某某负责管理的地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消费顾客推销办理返本付息储蓄卡。

21、保定地区153名被害人的陈述:在诗兰百丽保定市各店的投资办理返本付息卡的情况。

22、长春地区192名被害人的陈述:在诗兰百丽长春市各店的投资办理返本付息卡的情况。

23、哈尔滨地区248名被害人的陈述:在诗兰百丽哈尔滨市各店的投资办理返本付息卡72929447.54元。

24、石家庄地区1150名被害人陈述:在诗兰百丽石家庄市各店的投资办理返本付息卡204521770元。

25、黑龙**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石家**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报告、保定中**定中心对诗兰百丽保定各店吸收公众存款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吉林**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26、哈尔滨市四家诗兰百丽美容院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材料。

2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情况说明、人身保险投保书、扣押房产明细表、查封房产、冻结存款通知书

28、北京诗**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及年检情况:北京诗**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项目为销售化妆品,注册资金30万元,法定代表人系王某某。

29、情况说明及诗兰百丽筹集资金明细表:经过核对,2007年石家庄地区投入金额为人民币97653元。

30、保定市新市区诗兰百丽皮肤护理服务部(东风店)、保定市北市区新新诗兰百丽美容院(华联店)个体工商户信息。中国银行**定监管分局出具证明:保定市新市区诗兰百丽里皮肤护理服务部、保定市北市区新新诗兰百丽美容院未在该单位办理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商铺租赁合同、个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书:保定市新市区诗兰百丽皮肤护理服务部成立及租赁的经营地点情况。保定市南**院营业执照(保百店)。

31、销售凭证、银行转款凭证,刑事判决书。

32、哈尔滨市四家诗兰百丽美容院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材料;长春市南关区新天地购物公园诗兰百丽美容院工商登记材料,长春市南关区新天地购物公园诗兰百丽美容院存、返款明细;长春**亚卖场诗兰百丽美容院工商登记,长春**美容院车百店存、返款明细。

33、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马某某伙同他人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韩**故意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王*、马某某系共同犯罪,王*系主犯,马某某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予减轻处罚。王*、马某某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马某某当庭推翻原供述,其虽主动投案但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要件。韩**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且系初次犯罪,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韩**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王*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二审庭审中,王*辩解称不知道蒋某某的犯罪行为,其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认为无证据证实王*有与蒋某某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客观上王*也没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不准确,鉴定意见存在瑕疵,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处王*无罪。出庭检察员认为王*明知蒋某某的犯罪行为给予提职、奖励并有大量的非法收益,鉴定意见只是参考证据,不影响对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应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原审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原审被告人韩**故意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原审判决认定王*、马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韩**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对其所判刑罚适当。王*、马某某系共同犯罪,王*系主犯,马某某系从犯。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能够证实王*、马某某在经营、管理的诗兰百丽美容顾问有限公司过程中明知蒋某某在其负责管理的美容连锁店内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顾客推销办理返本付息储蓄卡的事实,故对王*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