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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迪**(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迪**(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迪**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迪**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迪**(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迪**(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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