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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北京亚飞**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北京亚飞**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许**、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亚**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曹**起诉称:2002年9月初,原告以汽车贷款方式在被告处购买东风雪铁龙轿车(型号:DC7163SX)一台。北京**支行向原告发放了贷款70900元,被告作为保证人就该贷款向北京**支行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以所购车辆作为抵押向被告提供反担保。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完全履行了还款义务,已于2003年8月27日还清全部贷款,燕京支行向原告出具了《贷款结清证明》。但时至今日,被告至今未配合原告办理注销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注销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亚飞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10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东风雪铁龙小轿车一辆,车辆总价款为141800元。原告为购买该车辆向北京银**燕京支行(以下简称燕京支行)申请了贷款,被告为原告的贷款向燕京支行提供保证担保,原告又将购买的车辆抵押给被告,作为上述担保行为的反担保。

2002年9月11日,原告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所购车辆的所有权登记,登记的车牌号为×××。2002年9月16日,被告办理了该车辆的抵押权登记,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为141800元。2003年8月27日原告将银行贷款全部还清,但被告未注销抵押登记,故原告起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贷款结清证明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亚**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被告为原告申请贷款向银行提供担保,原告又将其购买的车辆抵押给被告,作为上述担保行为的反担保。双方之间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因原告曹**已经履行完毕支付首付款及清偿贷款的义务,被告亚**司对原告所有的车辆不再享有抵押权,则被告亚**司应协助原告曹**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现被告亚**司下落不明导致原告曹**无法办理该手续,而原告曹**所有的车辆的抵押状态又影响了原告对该车辆相关权益的行使,故原告曹**诉请注销抵押登记合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亚飞**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曹**办理车牌号为×××小型轿车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及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北京亚飞**责任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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