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马**以及一审第三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交通银行**公主坟支行、北京我爱我家房地**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4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我存在违约行为,是认定事实错误。(二)二审法院对于马**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行为未认定为根本违约,是认定事实错误。综上,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马**提交意见称:本案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张**与马**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付款方式补充协议》,可知马**的出售房屋净得价款为163万元,故税款的征收方式虽发生了变化,但不能因此变更双方之间对于房屋价款的明确约定。现因张**要求马**承担税费,故二审法院根据生效判决已确认双方因税款产生争议的事实,认定张**存在违约行为,并无不当。马**要求增加6万元房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但基于双方之间存在税费争议的事实,再结合双方所签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以及合同尚能继续履行的事实,故二审法院未认定马**要求增加6万元房款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亦无不当。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