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盛大博奥(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沧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百三十五元,由原告沧州市**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孙**、李**与赫英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限公司与海峡旅行社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奇**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北京中**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郝*与高**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黄**限公司与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海**有限公司与金桥**技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桥巨人教育科技中心与中海宏**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