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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李**与赫英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李**诉被告赫英忆、被告永**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李**因未能充分准备证据,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孙**、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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