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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被告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姜**称,我和孙*于2000年相识,于2008年4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11月24日生育一子姜**。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我和孙*感情一般,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在生活习惯、为人处事方面存在差异,夫妻双方分歧日益增多,导致在日常家庭生活中不断出现矛盾,争执越来越多,争吵也越来越激烈。我和孙*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婚姻关系缺乏存续的感情基础。现我起诉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姜**由我抚养。

被告辩称

孙**称,我认为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双方还可以一起共同生活。现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姜*与孙*于2000年相识,于2008年4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11月24日生育一子,名姜*1。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庭审中,姜*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为由要求离婚,孙*则表示双方感情未破裂,希望继续与姜*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姜*与孙×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中虽因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考虑到双方的婚姻基础尚可,双方矛盾仅因家庭琐事产生,并非原则性问题。现孙×表示不同意离婚,愿意和姜*进一步沟通、继续生活,姜*应积极做出尝试。本院敦促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关心、照顾,遇有矛盾应冷静协商解决,只要双方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彼此信任,充分沟通,双方的矛盾是可以改善的。故姜*要求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合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姜*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准许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姜*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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