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有限公司、葫芦岛**船有限公司、海口南**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信富**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信富**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中信富**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