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信富**限公司与辽宁渤**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有限公司、葫芦岛**船有限公司、海口南**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信富**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信富**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中信富**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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