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李**诉被告张**、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李**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李**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张**、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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