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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财宝信**有限公司与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财宝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尹**(以下简称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冠,被告委托代理人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名下的×××号和×××号车辆被被告非法占有,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这两辆车及车辆相关证件(包括行驶证、车辆登记证、完税证明、新车购车发票,二手车购车发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争的两辆车虽然登记在原告名下,但实际是被告购买的。被告是原告的创始人,2011年6月18日前被告是原告的控股股东,2011年6月18日,被告和原告现实际控制人于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诉争的两辆车归被告所有,车辆使用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对车辆有使用和处置权,因北京机动车限购政策暂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待符合政策时就办理过户手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号车辆是被告2000年5月购买,2011年8月变更登记到中财国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名下,2013年12月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号车辆是被告2004年购买,也是2008年变更登记到中**司名下,2013年12月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原、被告均认可中**司是原告的前身。

原告于2006年成立,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现登记股东为张**(出资72万元),杨*(出资52万元),刘*(出资26万元),王**(出资20万元),白*(出资20万元),被告(出资10万元)。被告提交2011年6月18日其和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拥有中**司89%的股权,被告同意将85%股权(原出资额170万元)转让给于*,由于*指定人员代为持有,转让款85万元,该协议的附件对×××号和×××号(原×××号)车辆进行了处理,约定该两辆车归被告所有,因车辆使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被告支付,待车辆达到过户条件,原告应及时配合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认可于*是公司现控制人,也认可于*是公司的隐名股东,于*的股份由张**代持,认可该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也认可其知道诉争的两辆车一直由被告实际使用。被告称除张**外,杨*和刘*也替于*代持股份。

以上事实有车辆登记证、股权转让协议等书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被告提交了其占有诉争两辆车的依据,即其转让公司部分股权时和原告新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诉争两辆车由被告使用,归被告所有,原告仅依据诉争的两辆车仍登记在其名下,就要求被告返还,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财宝信(北京**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中财宝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О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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