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单**限公司与孙**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西单**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城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朝**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裁委)京朝劳仲字[2014]第05644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全奕*担任审判长,法官蒙*和法官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0月9日,朝**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及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京朝劳仲字[2014]第05644号裁决书,裁决:一、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上海**公司支付孙**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1000元;二、西**城公司对以上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孙**的其他仲裁请求。

西**城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一、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孙**被派遣工作期间于2014年2月24日和2月26日接受厨房正、副厨师长的贿赂,对此仲裁中西**城公司已经提交了录像证据,孙**认可该录像证据的真实性。孙**也认可其收到了正、副厨师长拿给他的物品,根据公示的员工手册的规定,孙**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西**城公司将其退回上海市**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二、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1.录像中显示厨师长将从酒店库房偷走的物品交给孙**,对此证据证明的事实,仲裁裁决只字未提,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监控录像2月26日显示礼品是从副厨师长旅行包中取出的,当然属于副厨师长所有,且孙**仲裁中对此也认可。仲裁裁决以监控录像没有声音为由认定无法确定物品归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3.孙**和正、副厨师长属于业务上的上下游关系,除了正常业务交流外,不应该有收受礼品的往来,监控录像中的收受礼品的行为明显属于不正当的交往,孙**违反了其职业道德。西**城公司请求:撤销京朝劳仲字[2014]第05644号仲裁裁决;孙**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答辩情况

孙*桐答辩称:厨师长给孙*桐东西的原因是去年回家的时候火车票不好买,孙*桐帮助厨师长买了几张火车票,厨师长为表示感谢给孙*桐带了一些家乡土特产。厨师长把土特产拿过来后,当时让孙*桐下班之后去拿,且当时酒店的保安检查过,检查后认为这些物品不属于酒店的物品,孙*桐才能带走。

上海对**限公司答辩称:上海对**限公司同意西**城公司的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西**城公司主张孙**被派遣工作期间接受厨房正、副厨师长的贿赂,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故西**城公司将其退回上海市**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西**城公司主张的撤销理由实质上属于事实认定问题,而事实认定问题并不属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西**城公司亦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其他应当依法撤销的情形。综上,西**城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限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仲字[2014]第0564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西单**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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