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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保定**限公司、保定**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保定**限公司、保定**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对保定**限公司、保定**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41元、保全费173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案件受理费2570.5元,其余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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