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海**公司与共和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国**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青海**公司、河北省**研究院与被申请人共和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申请人青海**公司、河北省**研究院于2015年12月1日向该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8亿元的财产。该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0日将财产保全移交本院处理。申请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青海吉**限公司出具担保金额1.8亿元的担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海**公司、河北省**研究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共和县**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8亿元,如不足此数额,则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冻结、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抵押上述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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