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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全**有限公司与北京说**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知)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海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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