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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说**有限公司与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说说唱唱公司)诉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说说唱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合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旭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说说唱唱公司诉称,我公司经授权取得影片《当爱来的时候》(以下简称涉案影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合一公司经营的网站(www.youku.com)存在注册用户上传的涉案影片,合一公司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擅自播放涉案影片,并加载广告营利,侵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合一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合一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说说唱唱公司的诉讼请求。说说唱唱公司隐藏了购买涉案影片的相应支出,未证明自身的经济损失,且涉案影片尚未被合法引进,未经相关部门的许可和备案,无法在信息网络传播,因而说说唱唱公司不能通过行使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任何的经济利益,不可能有经济损失。说说唱唱公司并未在发现网络用户侵权后及时通知我公司,因此造成的费用应当由说说唱唱公司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涉案影片刻录光盘的片头显示,张作骥**限公司出品制作,片尾载明?2010张作骥**限公司。2015年9月18日,张作骥**限公司出具《说明》,称出于市场因素考虑,没有针对包括涉案影片在内的四部影片出版发行音像制品,其向说说唱唱公司现实交付了复制件。该《说明》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公证并加盖转递专用章。

合一公司认为光盘为刻录盘,说说唱唱公司未提交涉案影片的母带,故无法核实真实性,无法确认涉案影片的权利人。

张作骥**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显示,其将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可撤销的以独家、专有的形式授权给说说唱唱公司。授权期限自该《授权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授权书》签署满三年止。说说唱唱公司有权以独家、专有权人的名义,自行开展打击侵权盗版的维权行为。签署时间为2015年4月7日。该文件加盖张作骥**限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人名章,印章与《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表》留存的印章一致。该组文件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公证并加盖转递专用章,封存于北**证协会骑缝盖章的信封。

该《授权书》上另有打叉划去的一组与前述印章不同的张作骥**限公司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说说唱唱公司解释称,张作骥**限公司有两组印章,一组在相关部门备案,另一组未备案,在公证时第一次加盖了未备案的印章,故划去后加盖了已备案的印章。

合一公司认为公证转递的文件应当由北**证协会直接交到法院,封存的信封上有骑缝盖章,没有封条,且《授权书》又加盖已备案的印章是对公证材料的修改,未注明修改时公证员在场。且说说唱唱公司应于授权书签订后的三日内将涉案影片的相关信息上传到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故说说唱唱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生效。

2015年4月10日,经说说唱唱公司申请,北京**证处对登录互联网观看涉案影片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2015)京国信内经证字第356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进入www.youku.com网站,显示优酷网页面,在搜索框输入涉案影片名,显示搜索结果页面,该页面中部的一个搜索结果显示“中国台湾电影【当爱来的时候】国语版”、“用户:ksddgga”、“播放85176”、“发布4年前”。点击该搜索结果,广告后可以播放涉案影片,该影片位于“电影频道﹥电影列表﹥剧情”的栏目下。

合一公司认可其经营优酷网,对其网站存在涉案影片亦无异议,但认为涉案影片是由网络用户上传到优酷网,其未进行编辑、整理、推荐,不构成帮助侵权。合一公司提供的是信息网络存储空间,说说唱唱公司在知道网络用户的上传行为后,并未以任何形式向其发送通知或者协助删除的请求,应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扩大承担责任。合一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及时删除了涉案影片,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且《授权书》上记载的权利起始时间和侵权公证时间间隔短,即使合一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时间也较短。

说说唱唱公司表示涉案影片未在中国大陆公映,其在本案中主张合一公司的行为是帮助侵权,合一公司作为专业视频网站,应当知道网络用户上传完整的涉案影片,但在较长时间内未删除涉案影片,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合一公司通过投放广告营利;其确认合一公司的涉案行为已经停止。合一公司表示广告并未针对涉案影片投放,其营利模式合法,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合一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向北京**证处申请,对登录优酷网的相关情况证据保全,(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0113号公证书载明,注册优酷网用户时,页面上有“优酷注册协议”、“版权声明”。“优酷注册协议”内容包括,优酷网是一个向广大用户提供上传空间和技术的服务平台,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因用户上传的内容导致任何第三方提出索赔要求或衍生的任何损害或损失,由用户承担全部责任等内容。版权声明称优酷网对用户传输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对权利人的通知书中应包含的内容及投寄地址作出说明。说说唱唱公司认为以上内容约束的是合一公司与网络用户,对说说唱唱公司并无拘束力,亦不能免除合一公司的帮助侵权的责任。

说说唱唱公司还提交了在时光网查询涉案影片的网页打印件,证明涉案影片在台湾地区电影金马奖获得四个奖项和十二项提名,合一公司表示该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影片的经济价值及说说唱唱公司的经济损失。

此外,说说唱唱公司还提交了国**证处出具的1000元的公证费发票,在本案中主张166.6元;在台湾地区公证时的票据2张,在本案中分别主张220元、25元。合一公司认为国**证处出具的公证费发票未载明公证书号,且说说唱唱公司没有及时通知合一公司删除涉案影片,故其未采取更合理方式维权,对其主张的合理开支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说说唱唱公司提交的涉案影片光盘、《授权书》、《说明》、公证书、票据、网页打印件,合一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以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本案中,根据涉案影片的署名情况以及说说唱唱公司提交的《授权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说说唱唱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影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自2015年4月7日起三年。合一公司对涉案影片刻录光盘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且该光盘中有完整的影片内容、署名明确,可以与《授权书》相互印证,张作骥**限公司亦出具说明,明确其未就涉案影片出版发行音像制品并向说说唱唱公司交付了复制件,故本院对合一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合一公司对《授权书》的公证过程、转递信封无封条等情况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授权书》记载的内容,且《授权书》所封存的信封骑缝盖章,故本院对合一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合一公司辩称涉案影片未经合法引进、登记,此类程序属于行政审批,并非著作权的生效要件,即使涉案影片未经行政审批,也非涉案影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理由,故本院确认说说唱唱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说说唱唱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在优酷网存在可以点击播放的涉案影片。合一公司辩称涉案影片系网络用户上传,其未进行编辑、整理、推荐,不构成帮助侵权,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影片虽系网络用户上传至优酷网,但其位于“电影频道﹥电影列表﹥剧情”的分类下,合一公司作为专业的视频网站,对于各类作品的审查义务较高,对于存在其网站中电影分类下明确标注作品名称的涉案影片,合一公司应知有特定的权利人对其享有权利,故在其网站中出现涉案影片,供用户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免费观看该影片之情形,存在极大的侵权可能性,而合一公司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及时删除侵权影片,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合一公司的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说说唱唱公司要求合一公司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双方未能提交说说唱唱公司实际损失或者合一公司违法所得的证据,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内容及价值,合一公司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说说唱唱公司的主张不再全额支持。对于说说唱唱公司主张的维权开支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八千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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