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说**有限公司与北京搜**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说说唱唱公司)诉被告北京搜**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说说唱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搜**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说说唱唱公司诉称,我公司经授权取得电影《六号出口》(以下简称涉案影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搜**司经营的搜狐视频网站(tv.sohu.com)存在注册用户上传的可以正常播放的完整版涉案影片,搜**司作为中国知名视频网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上传盗版视频从事广告营利行为,侵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搜**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搜**司辩称:我公司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说说唱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我公司有三类产品,分别为自有影片、社区类产品、搜索服务。社区类产品类似网络社区,网络用户可以分享发布影片。涉案影片属于社区类产品,在本案起诉之前,我公司未接到说说唱唱公司的通知,收到起诉状之后,我公司及时删除涉案影片且在我公司的搜索服务中亦删除了涉案影片。故我公司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涉案影片片头显示:出品、制作单位为一条龙虎豹**限公司、翻滚**限公司、Ei21(株),其中一条龙虎豹**限公司英文名显示为“YiTiaoLongHuBaoInternationalEntertainmentCo.”。片尾载明“Copyright2006YiTiaoLongHuBaoInternationalEntertainmentCo.ALLRIGHTSRESERVED”。

2014年9月16日,一条龙虎豹**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予说说唱唱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涉案影片不可撤销的、独家、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自该《授权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授权书》签署满五年止。说说唱唱公司有权以独家、专有权人的名义,自行开展打击侵权盗版的维权行为。前述文件经公证并加盖转递专用章。

搜**司对说说唱唱公司就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持异议。

2015年5月25日,经说说唱唱公司申请,北京**证处对登录互联网观看涉案影片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2015)京国信内经证字第359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进入tv.sohu.com网站,显示搜狐视频网站页面,在搜索框输入涉案影片名,显示的搜索结果中有涉案影片的海报、导演、主演、内容简介等信息并有优酷的播放按钮。页面下方搜索结果中亦有多个相关视频,其中第三个视频下方显示“六号出口”、“1035”、“2年前”、“吧啦从贾**变成林黛”,点击该搜索结果,在播放广告后可以播放涉案影片,其中播放页面的地址栏显示“http://my.tv.sohu.com/us……”,播放过程中可见涉案影片的出品、制作单位等情况。

搜**司认可其经营搜狐视频网站,亦认可公证书的真实性,对其网站存在涉案影片亦无异议,但表示海报等信息是在搜索过程中自动抓取,并链接到优酷网,说说唱唱公司公证的是海报下方网络用户上传内容的播放过程,涉案影片的播放地址中含有“my.tv”,说明涉案影片是网络用户上传至搜狐视频网站,“吧啦从贾**变成林黛”是上传人,上传时间是2013年。

说说唱唱公司表示涉案影片虽未在中国大陆公映,但知名度较高;其在本案中主张搜**司的行为是帮助侵权,搜**司作为专业视频网站,应当知道网络用户上传完整的涉案影片,并可以控制,但在两年多的时间内未删除涉案影片,存在过错;公证过程显示的海报、内容简介等信息说明搜**司有主动推介涉案影片的行为;其确认搜**司的涉案行为已经停止。搜**司表示其不明知也不应知搜狐视频网站存在涉案影片,该影片未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并非热播剧,其并无主动监控涉案影片的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说说唱唱公司还提交了1000元的公证费发票。

上述事实,有说说唱唱公司提交的涉案影片光盘、《授权书》及相关公证转递文件、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以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本案中,根据涉案影片的署名情况以及说说唱唱公司提交的《授权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说说唱唱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影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自2014年9月16日起五年。搜**司对说说唱唱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亦不持异议,故本院确认说说唱唱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说说唱唱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在搜狐视频网站搜索而得到的结果中,存在可以点击播放的涉案影片,网址为“http://my.tv.sohu.com/us……”。说说唱唱公司认为搜**司应当知道网友上传了完整的涉案影片,但未及时删除,搜**司辩称涉案影片系网络用户上传,其不明知也不应知搜狐视频网站存在涉案影片,其没有主动监控涉案影片的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影片虽系网络用户上传至搜狐视频网站,但搜**司经营的搜狐视频为专业的视频网站,搜**司对其中视频侵权与否的注意义务较高。说说唱唱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搜索结果包括显示涉案影片的海报等信息,点击播放的搜索结果包含涉案影片的名称,播放时亦显示相应的出品单位等权利人信息,通常而言权利人不会允许用户免费上传至信息网络存储空间中。搜**司辩称海报等信息为系统自动抓取而成,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且无法否认其应知有特定的权利人对涉案影片享有权利,而其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用户上传涉案影片,为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提供帮助,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及时删除涉案影片,存在过错,应承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搜**司的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说说唱唱公司要求搜**司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双方未能提交说说唱唱公司实际损失或者搜**司违法所得的证据,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知名度、播出时间及范围,搜**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对说说唱唱公司的主张不再全额支持。对于说说唱唱公司主张的维权开支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七千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搜**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务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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