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泰**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重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