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惠安螺**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惠安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安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