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家和伟业**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4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家和伟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卓之兵之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家和伟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家和伟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四百九十五元,由卓**负担二百三十八元(已交纳);由**京家和伟业**有限公司负担二百五十七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九百九十元,由**京家和伟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