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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天津**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天津**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天津**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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