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北京华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华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和被告北**术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北**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华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华**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44.42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5122.21元,由原告北京华科**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