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秀龙小商品城玉华轩毛绒工艺品总汇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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