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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北京新发地中京投**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北京新发地中京投**限公司(下称中京投资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曹**,被告中京投资公司委托代理人成秉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诉称,2012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新发地国际水产交易中心铺位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商铺定金20万元。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向被告交付定金。被告承诺1年内开业,一直拖延开业时间至今未开业。原告于2013年8月29日多次向被告要求退还定金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定金2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中京投资公司辩称,2012年双方签订了认租协议书,原告交纳了商铺定金20万元。当时市场还未建起来,故协议书里未确定具体承租的起止时间。被告不存在违约,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9日,曹**(承租方、乙方)与中京投资公司(出租方、甲方)签订《北京新发地国际水产交易中心认租协议书》约定,曹**向中京投资公司认租其拟开办的北京新发地国际水产交易中心鲜活区铺位4间;乙方向甲方缴纳定金20万元整,此定金在双方签订《北京新发地国际水产交易中心租赁合同》时自动转为租赁合同押金。协议签订时,曹**按协议约定向中京投资公司支付定金20万元。此后,上述交易中心至今未能开业。曹**多次要求中京投资公司退还其缴纳的上述定金未果。

以上事实,有曹**与中京投资公司签订的《北京新发地国际水产交易中心认租协议书》、曹**支付定金凭证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曹**与中京投资公司签订《北京新发地国际水产交易中心认租协议书》后,曹**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向中京投资公司支付定金的义务。此后,中京投资公司拟开业的上述交易中心至今未能开业。基于上述事实,现曹**要求中京投资公司退还其支付的上述定金,该请求并无不当,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新发地中京投**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曹**定金二十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北京新发地中京投**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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