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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并诉求被告重新履行行政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原告刘**以行政争议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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