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并诉求被告重新履行行政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原告刘**以行政争议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焦**等与焦×4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北京新发地中京投**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集团股份公司(原中国**)总公司)与上海**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庆诉被告国网江西抚州**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