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高**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公司)与被告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高*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高*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高**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一十六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三千零九十一元退还原告北**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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