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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清**有限公司与蒋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亿奥**司)因与蒋强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天亿奥**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亿奥**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天亿奥**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零六十九元,由蒋*负担六百八十元(已交纳);由北京清**有限公司负担一万零三百八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三十四元五角,由北京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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