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依据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扬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交纳罚金1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二大队抓获,同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依职权未能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扬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