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罗*、徐*、王*盗窃罪罚金的(2015)湖浔执刑财字第18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人民币17000元,被执行人已支付罚金4000元。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13000未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财产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湖浔执刑财字第18号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