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与某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沈*盗窃罪罚金的(2015)湖浔执刑财字第34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30000未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财产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湖浔执刑财字第34号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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