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沈*盗窃罪罚金的(2015)湖浔执刑财字第34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30000未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财产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湖浔执刑财字第34号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罗*与某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与某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朱*甲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范*甲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马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与某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颜克于与汪**一案执行裁定书
潘**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顾*才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田*(曾用名“田**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