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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曾用名“田**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15]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2月20日,被告人田*伙同郭*、侯*、占*、牛*(均已判刑)经商谋外出实施盗窃,并由郭*负责驾驶车辆,其余四人下车实施盗窃。后五人至本市南浔区练市镇,郭*在车上等候,其余四人下车至练市镇百得润超市,窃得超市内婴幼儿配方奶粉、美国洋参胶囊、维生素C等物品,价值1633元。

后郭*驾驶车辆将四人带至本市练市镇贝乐母婴生活馆附近,郭*在车上等候,其余四人下车至贝乐母婴生活馆,窃得婴幼儿配方奶粉、合生元益生菌冲剂等物品,价值2099元。

2013年12月25日,郭*驾驶车辆将被告人田*及占盈、牛*、侯*贺带至浙江省桐乡市市区,郭*在车上等候,其余四人下车至桐乡市佳婴美母婴店,窃得婴儿配方奶粉1听、合生元益生菌冲剂等物品,共计价值2327元。

2013年12月29日,郭*驾驶车辆将被告人田*及占盈、牛*、侯*贺带至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郭*在车上等候,其余四人下车至青山湖街道鹤亭街186号贝之语母婴店,窃得婴儿配方奶粉1听,价值259元。

后郭*驾驶车辆将四人带至临安市青山街道宝贝一家亲母婴店附近,郭*在车上等候,其余四人下车至宝贝一家亲母婴店,窃得婴幼儿配方奶粉6听,价值1413元。

2014年1月4日,郭*驾驶车辆将被告人田*及占盈、牛*、侯*贺带至浙江省桐乡市河山镇,郭*在车上等候,其余四人下车至河山镇老百姓大药房,窃得美国洋参胶囊、维生素E、维生素C等物品,共计价值531元。

后郭*驾驶车辆将其余四人带至桐乡市河山镇世纪新路58号民通购物广场附近,郭*在车上等候,其余四人下车至民通购物广场,窃得葡萄酒2瓶,价值600元。

后郭*驾驶车辆将其余四人带至本市南浔区南浔镇马腰集镇,郭*在车上等候,其余四人下车至马腰万民大药店,窃得铁皮枫斗胶囊、青春宝永真片、元邦胶囊、然维生素E等物品,价值1692元。

后郭*驾驶车辆将其余四人带至本市南浔区双林镇,郭*在车上等候,其余四人下车,被告人田*一人至双林镇万民大药店,窃得合生元益生菌冲剂1盒,价值176元。

综上,被告人田*结伙盗窃作案9起,窃得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07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同案犯郭*、侯*、占*、牛*的供述,证人王*、刘*、沈*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害人邵*、张*、管*等人的陈述,监控录像,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田*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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