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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5日作出(2005)义刑初字第1747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段湘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6月12日本院根据浙江省第一监狱的呈报,经审理后作出(2010)衢中刑执字第318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四个月。因该犯有漏罪,于2012年11月27日被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与原犯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5年7月23日,浙江省第一监狱函告本院,要求本院撤销(2010)衢中刑执字第3189号刑事裁定。本院根据浙江省第一监狱的提请,于同年9月2日作出(2015)浙衢刑监字第16号再审决定书,对(2010)衢中刑执字第3189号案件进行再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段湘东在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之前,没有主动交代其尚有余罪,说明其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减刑需具备的“确有悔改表现”;且段湘东因漏罪被判决后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3000元,其原判决应视作已被改判。而本院原先的减刑裁定是在原判决基础上作出的,现在减刑的判决基础已被改判,相应的减刑裁定也应由本院予以撤销。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本院(2010)衢中刑执字第3189号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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