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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麦提艾力麦麦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公诉刑诉[2015]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麦*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日11时许,被告人麦*在嵊州市剡湖街道北直街与城中路交叉口附近的野栗王*店门口人行道上,趁马*不注意之机,采用扒窃的手段,窃得马*背包内的黑色乐蛙牌手机一只和内有人民币270元的钱包一只,共计价值人民币570元。被告人麦*扒窃得手后当即被公安民警抓获,所窃财物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的陈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视听资料,归案说明,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采用扒窃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本案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为打击犯罪,保障公私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麦*麦麦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九月二日起至二○一六年三月一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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