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盗窃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8月12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张*伙同张**、郑**、李*(均另案处理)、郑某某(未满十六周岁)窜至本县田市镇上新屋村,经事前商量,由郑**到家中盗窃其父亲的银行存折,但未达到目的。后被告人张*、郑某某等人来到被害人吴*位于上新屋村29号的别墅附近,郑某某看到被害人吴*离开别墅后,立刻进入别墅实施盗窃,被告人张*在门口帮助望风。最后,郑某某盗得现金人民币3300元许。

案发后,被告人张*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吴*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审理中供认不讳,并有张**、郑**、李*、郑某某供述,被害人吴*陈述,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谅解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参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吴*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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