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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玉坤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7日以(2010)太刑初字第00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玉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4月2日起至2018年4月1日。2012年10月29日经安徽省*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日。2014年1月24日经安徽省*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2日至2016年11月1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马*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对其予以假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自2013年11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一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一次,2015年3月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假释建议书、监督检查意见书、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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