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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4)3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7月15日中午,被告人魏*窜至晋江市内坑镇张坑村鑫德村鞋厂对面租房,盗走被害人王*放置于房间内的一部小米牌2S型手机(无法估价);

2.2014年8月26日上午,被告人魏*窜到晋江市内坑镇古山村古山宫内,盗走该寺庙功德箱内的现金600元。

3.2014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魏*窜至晋江市安海镇西边村三里46号租房,盗走被害人周*放置于房间内桌上的一部便携式DVD机(无法估价)。

4.2014年9月15日上午,被告人魏*窜至晋江市安海镇桐林村古田老电台处租房,盗走被害人周*放置于大门边的一部平板振动器(无法估价)。

5.2014年9月27日中午,被告人魏*窜到晋江市内坑镇加塘村61号,入户盗窃被害人姚*放置于房间内的一条配有玉坠的白金项链(无法估价)。

6.2014年9月29日上午,被告人魏*窜至晋江市安海镇西边村三里45号租房,入户盗走被害人张*放置于大厅的一部手磨机(无法估价)。

7.2014年10月20日中午,被告人魏*窜至晋江市安海镇曾埭村东路17号租房内,盗走被害人李*放置于房间内的一部诺基亚牌手机(无法估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另查明,证人姚*系晋江市内坑镇古山村古山宫的管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周*、周*、姚*、张*、李*的陈述,证人姚*的证言,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工作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多次盗窃且第5、6起系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魏*退赔晋江市内坑镇古山村古山宫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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