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孟*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夏某某撤回上诉。
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