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杨**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丁某某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洛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