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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治科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治科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嵩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石治科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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