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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鄂仙桃刑初字第005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犯盗窃罪系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1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1个监狱表扬,四次监狱记功,但2013年5月25日,因其违反监规,被监狱禁闭一次。2015年8月17日,其已缴纳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罪犯禁闭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罪犯赵*系累犯,且仅部分缴纳罚金,因其违反监规,被监狱禁闭一次,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执行机关在对罪犯赵*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执行机关的报请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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