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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7日作出(2008)曾刑再字第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和本院分别于2010年12月14日、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0)沙刑执字第5084号刑事裁定和(2013)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40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杨*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1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5个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功和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7月16日,其已缴纳罚金4000元。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罪犯杨*仅缴纳部分罚金,其犯数罪,所犯抢劫罪属严重暴力犯罪,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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