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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1日作出了(2007)岳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20日和2013年6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一线劳作,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考核得分130.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10月28日至2015年10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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