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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公诉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4日和9月20日,被告人王*未经被害人胡*的允许,翻墙进入其位于阜城镇谢村的家中和在三里庄村租住的出租房中。现双方已达成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的供述,被害人胡*的陈述,证人谢*、霍*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报警笔录、谅解书及被告人王*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当庭自愿认罪,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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