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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荣道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公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荣道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并征得被告人覃荣道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荣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9时许,被告人覃荣道从象州县城步行街一家网吧上网出来到步行街口的中国移动“祥伟”通讯店门前,看见该门前右边停放有一辆暗红色“比德文”牌电动车的电门锁还插着锁匙,被告人覃荣道便心生邪念,趁无人看管之机,上前将该电动车盗走,后收藏于象州县城象江国际小区的“象江小宛”工地办公室内充电。当日下午,被告人覃荣道去“象江小宛”工地办公室提车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将被盗的电动车予以扣押。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被盗电动车退还失主韦*。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失主韦*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7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荣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韦*的报案陈述,有证人林*、陈*的证言,有覃荣道的户籍信息,有象州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和起诉告知书,有覃荣道辨认现场的笔录及照片,有象州县公安局的现场提取笔录及照片,有象州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有象州成功摩托车专业养护中心出具的“证明书”,有象价鉴(2014)12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象公鉴字(2014)00941号鉴定意见通知书,有办案民警莫*、罗*出具的“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荣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荣道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覃荣道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覃荣道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期间已扣减出从2014年10月18日至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七日;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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