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黄*窜到武宣县武宣镇城北路“日新超市”内,用随身携带的镊子将方*放在衣服口袋内的一部白色小米牌手机夹出盗走,后卖给陈*。破案后,公安民警已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失主方*。经武宣县*中心鉴定,被盗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982元。

本院查明

本院另查明,黄*是吸毒人员,2011年6月25日因吸食毒品成瘾被武宣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月11日,黄*因吸食毒品在武宣县武宣镇城北路“日新超市”大门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提取到镊子1把。经现场检测,黄*的尿液呈阳性。2015年1月12日,黄*因吸毒成瘾,被武宣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当日,黄*向公安机关交代本案盗窃事实,后公安民警到武宣县禄新镇禄新街“龙胜手机维修店”内,从陈富手上提取到方燕被盗的手机。2015年7月8日,黄*因本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尿液检测报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失主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黄*因吸毒被抓获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犯罪事实,属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黄*为吸毒而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作案工具镊子1把,予以没收,作为物证保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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