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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4)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2月12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蒙*与谭某某、黄某某、劳某某(三人另案处理)商量一起到田阳县“瑞田花园”小区二期建筑工地盗窃。凌晨2时许,四人驾驶摩托车先后窜到“瑞田花园”小区二期建筑工地,翻墙进入工地内盗窃得15袋共484个钢管扣件(价值2355元),并将15袋扣件搬到距离建筑工地大门约200米远的路边。正当四人将盗窃所得的钢管扣件装上摩托车时,被告人蒙*被赶到的公安民警抓获,劳某某、黄某某、谭某某趁机逃跑。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蒙*伙同谭某某、黄某某、劳某某(三人另案处理)商量一起到田阳县田州镇“瑞田花园”小区二期建筑工地盗窃。凌晨2时许,被告人蒙*驾驶摩托车搭乘谭某某,劳某某和黄某某步行先后窜到该工地,后四人通过搭木梯翻墙爬入工地内盗窃得15袋共484个钢管扣件(价值2355元),并将这15袋扣件搬到距离建筑工地大门约200米远的路边。正当四人将盗窃所得的钢管扣件装上摩托车时,被告人蒙*被赶到的公安民警抓获,劳某某、黄某某、谭某某趁机逃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现场指认笔录、平面图及照片、指认赃物照片证实,案发地点位于田阳县田州镇“瑞田花园”小区二期建筑工地及涉案赃物等情况。

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收据证实,公安民警在田阳县田州镇布洛陀大道与荣鑫路叉路口附近路边提取15袋建筑铁制扣件,并对以上物品依法扣押。破案后,涉案赃物已经退回被害单位。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同案人黄某某、劳某某均辨认出蒙*是2014年4月17日凌晨与其一起到田州镇“瑞田花园”小区二期建筑工地内盗窃的“阿华”。

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结论通知书证实,经田*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钢管扣件价值共2355元,并已将鉴定结论通知本案当事人。

证人唐*证实,其在田阳县瑞田二期建筑工地工作,2014年4月17日,其去工地后发现之前用后剩余的扣件不见了,其询问过工人后确定是被偷走了,其就到派出所报案。公安民警就带其清点已经追回的扣件,其数了一下一共是484个钢管扣件。

同案人谭某某供述,2014年4月某天,其在田州镇旧家禽市场遇见劳某某、黄某某和蒙*。聊天中蒙*说要其晚上一起到“瑞田花园”二期建筑工地偷扣件卖钱。到了凌晨2点多,其和蒙*驾驶摩托车到“瑞田花园”建筑工地,随后劳某某和黄某某也到了。其四人就爬进工地内偷扣件,并把约10多袋的扣件扛到布洛陀大道与荣鑫路叉路口附近路边装车拿走。正要装车的时候有公安民警巡逻到附近,其和劳某某、黄某某就趁机逃跑,第二天才知道蒙*被抓了。

同案人劳某某供述,2014年4月17日凌晨2时左右,其在田州镇旧家禽市场铁棚内睡觉,黄某某和其说已经和蒙*约好去盗窃财物。其就和黄某某步行到“瑞田花园”建筑工地,蒙*和一个男子已经在那了。后其四人就翻墙进入工地内,盗走放在建筑工地的扣件。其四人将盗得的扣件搬到布洛陀大道南边叉路口附近的一处围墙旁边放,正要把扣件装车的时候,有公安民警巡逻路过,其怕被抓就逃跑了,第二天才知道蒙*被抓了。

同案人黄某某供述,2014年4月某天凌晨1时许,其在田州镇旧家禽市场见到劳某某,其就提议和劳某某一起去盗窃。后其和劳某某步行前往“瑞田花园”小区二期建筑工地,到那里时看见蒙*和一个男子已经在那了。其四人就翻墙进入工地内,将堆放在建筑工地的扣件搬到围墙外。正当其等在转移扣件的时候,有警车巡逻经过,其就将手上的扣件丢到花圃中,并逃离现场。

出警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4月17日凌晨3时许,公安民警在田阳县田州镇布洛陀大道瑞田花园小区2期建筑工地附近的路边,将被告人蒙*抓获,经讯问,被告人蒙*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蒙*的身份、家庭住址等情况。

11、被告人蒙*供述,2014年4月16日下午,其在田州镇旧家禽市场碰见劳某某、黄某某、谭某某,其四人聊了一会后,劳某某提出到田州镇“瑞田花园”建筑工地去偷扣件。次日凌晨2时许,其骑摩托车搭谭某某到“瑞田花园”建筑工地,劳某某和黄某某步行过去。其四人汇合后,就翻墙进入工地内,将存放在工地上的15袋铁制扣件盗走丢出围墙外,并搬运到离工地约1公里的地方。正当其四人将扣件装上摩托车时,有公安民警巡逻路过,劳某某他们都跑了,其被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价值23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蒙*与同案人相互配合实施盗窃,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社会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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