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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经征得被告人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为吸毒人员。2015年2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为筹集毒资,独自一人窜至平果县马头镇盘龙苑瑞成酒楼门口旁,将被害人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经平果**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670元。破案后,涉案电动车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陆*。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并举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是吸毒人员,为筹集毒资实施盗窃。2015年2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到平果**龙苑瑞成酒楼门口旁,将被害人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2670元的红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破案后,被盗电动车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陆*。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被害人陆*的陈述,现场勘验平面图、现场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平果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平果县公安局马头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被收缴并发还被害人,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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