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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靖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盗窃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杨*于2015年1月12日凌晨,在靖西县新靖凤凰路靖安国际大酒店门前,将农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踏板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后被警方查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685元。破案后,该车已发还农某乙。

2、被告人杨*于2015年4月1日5时40分许,在靖西县新靖镇凤凰路菜园一小区金海岸网吧,将黄*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一辆银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盗走,并推到城西路朗度酒店门口的一家电动车维修店,谎称钥匙丢失,让店主帮忙开销时,被被害人黄*发现并扭送公安机关。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422元。破案后该车已发还黄*。

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举出了相关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实施下列行为:

(一)、2015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杨*窜到靖西县新靖凤凰路靖安国际大酒店门前,将农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号为桂L的灰色踏板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型号WH110,发动机号:08G11319,车架号:LWBTCG1H581065987),该摩托车后被警方查获。经靖西*证中心鉴定,农某乙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85元。破案后,该车已发还农某乙。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并经过法庭质证的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农某乙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靖西*证中心靖价认字(2015)第52号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发还清单,被告人杨*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2015年4月1日5时40分许,被告人杨*窜到靖西县新靖镇凤凰路菜园一小区金海岸网吧门前,将黄*停放在网吧门口牌号为桂L的一辆银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盗走(型号WH100T-H,发动机号:10E05504,车架号:LWBTCG1HXA1061584),因车无法启动,被告人杨*将摩托车推到城西路朗度酒店门口的一家电动车维修店内,谎称车钥匙已丢失要进行维修。当日6时30分,被害人黄*沿路寻找被盗车辆,通过车辆遥控防盗器响声找到了被盗车辆,并当场将被告人杨*扭送公安机关。经靖西*证中心鉴定,黄*被盗的摩托车价值4422元。破案后该车已发还黄*。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并经过法庭质证的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黄*的陈述,证人麻*、农某甲、隆*证言,摩托车的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靖西*证中心靖价认字(2015)第51号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靖西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出气当场退还被害人摩托车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杨*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作案两次,盗窃数额达8107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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