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某甲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昭检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1日,被告人曾某甲因欠债无法偿还,便到昭平县樟木林乡三江村连花组羊古碑(小地名)一条河流里,趁无人看管之机,将被害人杨*乙栓放在此处的一头母水牛和一头母水牛犊盗走。曾某甲将两头水牛牵至三江村高坪寨附近隐藏起来后去联系买主谢某甲、谢*,并带两人看过牛谈好价钱。当晚曾某甲又将两头牛牵至三江村高坪寨橘子树林里隐藏等待出售。次日下午失主将被盗的两头水牛找到。经昭平*证中心鉴定,两头被盗水牛价值人民币17000元。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曾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1日中午,被告人曾某甲因欠债无法偿还,便到昭平县樟木林乡三江村羊古碑一条河流里,趁无人看管之机,将被害人杨*乙哥哥杨*甲栓放在此处的一头母水牛和一头母水牛犊盗走,随后将两头水牛牵至三江村高坪寨附近的一处沼泽地隐藏起来,然后找寻到买主谢某甲、谢*,并带两人看过牛谈好价钱。当晚曾某甲又将两头牛牵至三江村高坪寨旁边的橘子树林里隐藏等待出售。次日下午杨*甲等人将被盗的两头水牛找到。经昭平*证中心鉴定,两头被盗水牛共价值人民币1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的陈述,证人杨*、曾*、曾*、谢*、谢*的证言,通话记录,昭平县公安局樟木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身份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曾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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