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胡新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王*、胡新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2014)南溪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胡*向本院缴纳罚金,南*民法院移送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王*、胡*工商登记、无房屋登记、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依据南溪区人民法院(2014)南溪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本院立案受理的(2015)南溪执字第12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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