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何*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民法院于2003年9月11日作出(2003)成刑初字第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228元。被告人何*未上诉。四川*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4日以(2003)川刑复字第107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四川省*民法院(2003)成刑初字第171号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何*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刑事判决。死缓期间因无故意犯罪,经四川*民法院于2006年5月18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82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45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1年12月3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20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于2014年5月23日以(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8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执行机关川中监狱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0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4月至2015年8月累计获得定量考核积分100.04分,月平均5.88分,该犯处罚金2000元,于2015年3月30日履行完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228元,已履行5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笔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至2023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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